1、在田径运动会中,所有赛跑项目(包括跨栏及接力跑),都属于径赛项目。
2、参赛者的名次,乃决定于其身体躯干(有别于头、颈、臂、腿、手或足)抵达终点内侧之垂直线为止时的顺序。
(资料图)
3、径赛成绩相同而影响进入下一赛次时,若情况许可,均予以取录,否则应予重赛。
4、 在决赛中成绩同是第一,总裁判有权决定是否重赛,若认为毋须重赛,则维持赛果;至于其他名次,就算成绩相同,亦毋须重赛。
5、 接力跑 4x100米接力跑是分道进行,接棒者可以在接棒区前10米内起跑。
6、 在4x400米接力跑中,第一棒全程及第二棒的第一弯道是分道跑,第二棒运动员要跑至抢道线后方可自由抢道。
7、第一棒的传接必须在参赛者指定的线道内进行,其余各棒的传接,裁判员会根据第二及第三棒运动员通过200米起点处之先后,按次序让其第三及第四棒的队友在接棒范围内,由内至外排列等候接棒。
8、所有接棒者均不可以在接棒区外起跑。
9、 接力棒必须拿在手上,直到比赛结束为止。
10、任何人掉了棒,必须由其本人拾回,而且要在不影响别人的情况下,方可越出自己的跑道以拾回接力棒。
11、所有接力赛事,必须在接棒区内完成交接棒。
12、‘接棒区内’的判定是根据接力棒的位置,而不是根据参赛者的身体或四肢的位置。
13、任何参赛者在传接棒完毕后故意越出跑道以妨碍其他参赛队伍,其队伍可以被取消资格。
14、 奥运会比赛项目分男、女4×100米接力跑和4×400米接力跑。
15、1908年第4届奥运会首次设立接力项目,但4名运动员所跑距离不等。
16、1912年第5届奥运会改设4×100米接力跑和4×400米接力跑。
17、女子4×100米接力跑和4×400米接力跑分别于1928年、1972年被列入奥运会比赛项目。
18、接力跑运动员必须持棒跑完各自规定的距离,并且必须在20米的接力区内完成传接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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